案 号:(2019)湘0407刑再1号
判决时间:2020年01月13日
再审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出现新证据
再审结果:无罪
判决理由:
本案再审中结合新证据和原审证据,认定被告人陈远志与谢先进、谢某之间的借款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虽然陈远志将借来的钱用于吸毒和赌博等非法活动,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的借款名目,也没有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但陈远志在借款之前就向谢某出具了借条,没有如期还款的原因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其本身没有非法占有20万元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想办法偿还了全部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此,陈远志与谢某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诈骗行为。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体现的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分。尽管被告人虚构了借款的用途,但是由于双方通过签署借条的方式将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确认下来,同时多份证据证实被告人未如期还款有多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想尽办法偿还了债务。在最新获得的证据中也能够证明债权人利用公权力将本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用刑事诉讼手段来处理。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