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让真相不再沉默

2020-03-16

黄兵

1992年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医学院在校女学生林某被残忍杀害。2020年2月19日,经深度应用最新刑事技术,明确沛县一麻姓家族人员中有重大作案嫌疑,专案组通过比对DNA数据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麻某钢。2月23日凌晨6时许,将麻某钢抓获归案。经审讯,麻某钢交代了28年前在原南京医学院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随着DNA检验技术在刑事领域的深度应用,利用生物DNA高度的个体差异性,通过提取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程中,在犯罪现场遗留的属于其本人的痕迹物证,例如体液、毛发、指纹、皮削等与其本人生物检材对比进行同一认定的方法,有效提高了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性,对刑事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重要意义。

一、DNA检验技术对命案侦破的成功案例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DNA技术逐步应用于刑侦破案以来,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命案,发挥了极强的侦破作用。

案例一:2006年8月14日,邗江瓜洲发生了一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案件。由于案件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警方勘查现场时发现在出租车的后排有一男子尸体,系他杀。从车内提取到一矿泉水瓶,并发现了关联现场的蚊帐上黏附的一只已死亡的蚊子。警方尝试转移蚊子体内微量的可疑血痕进行检验,成功获得与矿泉水瓶上一致的DNA分型。从一只死蚊子血中检测出人类DNA并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创造了刑事案件侦破前所未有的奇迹。

案例二:2016年8月,甘肃成功破获了著名的“白银市连环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是一名潜藏了30年,制造了11起命案的强奸杀人犯。这一重大案件最终得以侦破,主要得益于Y-染色体微卫星标记技术。高承勇的一名远房堂叔因受贿罪被警方提取了DNA,警方通过Y-染色体微卫星标记发现其与犯罪嫌疑人有亲缘关系,顺藤摸瓜抓获高承勇。2018年3月20日,高承勇被法院判处死刑。

案例三:2018年DNA检验技术为刑事案件侦破再立奇功,帮助美国加州警方找到藏匿三十多年的“金州杀手”。从1976年到1986年,他屡次作案,手段极其变态残忍。但却因为反侦察能力极强,多次逃脱警方的追捕。2018年初,美国加州警方将杀手的DNA信息上传到GEDmatch网站(该网站提供免费分析使用者DNA数据的服务),结果找到了十多位与其有亲缘关系的远房亲戚,进一步分析发现了嫌疑最大的两个人。通过秘密采集其二人的DNA样本,证实其中一人就是臭名昭著的“金州杀手”。

二、DNA检验技术的应用以及发展情况

DNA又称“脱氧核糖核酸”,它是生物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携带着遗传密码信息,并且能够控制各种遗传特征。而DNA鉴定技术,在法医学上称为法医DNA分型,是通过利用DNA分子具有的个体差异性、稳定性以及统一性等特点,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检测,与犯罪嫌疑人DNA进行比对,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一种刑事侦查技术。DNA检验技术也是遗传学在个体识别领域,进行人身识别、人身同一认定的最高技术。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应用的方法,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遗留的体液、毛发、皮削、唾液等提取DNA,再与DNA数据库中的已有信息进行对比锁定犯罪嫌疑人。

随着科学家们对DNA检验技术的深入研究,这项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取得新突破。复旦大学现代人类学实验室的李辉教授告诉《南华早报》记者,他们团队利用技术成功地把中国男性的出身,追踪到约6万年前来到中国南方的几个男性移民,并且在当今中国发现了孔子的直接男性后裔。

根据美国著名学术期刊《科学》在线发表研究结果显示,未来只需要特定族群中2%的基因组信息,便可以远程找到族群中任何一个人的三代堂表亲或类似亲戚。研究人员还推测,只需要约300万份拥有欧洲血统的美国人上传他们的个人基因组信息,就可以为99%的欧洲血统美国人匹配到至少一位堂表亲或类似亲戚。根据目前“众筹”基因组的发展势头,预计在未来几年就可证实这一推测。

三、DNA检验技术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DNA检验技术的发展,对于刑事案件的突破具有重大的帮助,尤其是对于杀人案件而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DNA检验技术在司法应用中仍然有一些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以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中不能过于夸大DNA证据的证明价值,过分依赖DNA检验结果。

DNA检验技术,在刑事案件中不仅拓宽了侦查的途径,有效缩小侦查的范围,还可以快速锁定有犯罪嫌疑的人,所以对突破疑难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基于DNA检验技术所形成的证据(即DNA检验报告),在诉讼过程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却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更不能过于夸大DNA证据的证明力,过分迷信DNA证据的证明作用,从而忽视了证据间的逻辑关系。

我们需要警惕在司法实务广泛推崇DNA证据应用的热潮中,防止因DNA证据导致的冤假错案。例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案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吉勒图指甲缝里的被害人血迹。所以在定案前,我们应当审查判断有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推敲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比如犯罪现场的烟头可以锁定某人有犯罪嫌疑,也要充分怀疑烟头的出现有无其他可能性)。

对于DNA检验结果往往是“深信不疑”“照单全收”,缺乏科学、理性的认识和判断。

随着DNA检验水平的不断发展,这对于刑事案件的突破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也确实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刑事司法实务中,DNA证据结果也并非绝对的可靠。因为在检验过程中,比如检验方法上的不科学、专业认识的局限性、认为操作上的错误、检材受到污染等各种原因,都会导致DNA检验结果产生巨大误差,甚至是出现错误。

检验结论的真实性一旦出现问题,便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能力和资格。所以,DNA检验技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可以作为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但在证据的审查判断时不能过于相信,不能人为降低证明标准。比如曾经因为DNA鉴定出错,而发生的“山西李逢春案”,第二次DNA重新检验的结论就与第一次的检验结果完全不一致。当然,当时幸好这个案件的检材还在,还具备二次检测的条件,否则不加质疑定案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生物检材在提取、运送和保存中的任何一次不规范,都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可靠。

DNA检验技术除了是指DNA分型的检测分析,还包括生物检材的采集、运送、保存等一系列的过程。所以,对于犯罪现场遗留的一些有价值的生物检材,能否及时被提取,又能否完好的保存下来,这对侦查人员的勘查能力、工作责任心以及对操作流程的熟悉等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现场勘查不仅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物证提取要做到程序合法、细致全面,更要避免生物检材被人为的污染,或许是采集时一次无意间的触碰、保管时一次操作步骤的疏忽,都可能导致DNA数据灭失或者检验结果的错误。

比如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法庭审理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就以警方在证据收集提取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血迹,没有按照规定佩戴橡胶手套,由技术级别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取证等理由,彻底推翻了作为重要证据的DAN检验结果。

对于如何规范合法的采集DNA信息,如何充分保护被采集人的隐私等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DNA数据库,但是至今还没有有相关立法,颁布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等国家标准,没有强制的约束力。所以,对DNA样本采集、入库、保存等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甚至出现过DNA被采集者的身份未经核实等情况。另外在DNA信息的采集、使用以及检验等过程中,如何充分保护个人隐私,保证DNA信息被合法使用,避免被采集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等一系列问题,都有待通过立法解决。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让DNA检验技术走进了刑侦工作,已然成为突破案件的有力途径。所以,我们应当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大力度,继续推动DNA技术的实务研究和司法应用。同时也必须保持“科学、理性、规范”的法律态度,让这项技术正确的发挥更大作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