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涉嫌犯罪,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但又刚好没被抓到,那行为人很可能就被办案机关进行上网追逃。办案机关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然后将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录入 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其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
网上追逃的刑事手段,最早要追溯到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和《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文件。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该案经过公安部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双经过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属于秘密事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我《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网上追逃是办案机关的针对在逃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手段,前提是当事人涉嫌犯罪了,司法机关掌握基本的事实和证据后,已经刑事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未能抓获,那么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则被推定为属于逃避侦查,因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网上追逃是不会撤销的。
被抓获归案后,则不属于自动投案,没有自首情节。被网上追逃的行为人,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投案,到案如实供述的,则依法构成自首情节。在法律上,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